黑龙江省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业经2007年八月七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指出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并逐步取缔粘土砖的生产与使用,保护土地,节约能源。各省、市、县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有违反规定者予以相应处罚。
浙江省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条例规定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此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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